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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註冊】部分工種註冊工人指明訓練課程(續期)公佈 PDF 列印 E-mail

條例詳列...

上文提到的第44(8)(b)、第44(9)及第44(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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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除非註冊主任信納—
(a) 某人符合第40及42(4)及(5)條所列的適用的註冊規定;及
(b) (如該人的註冊在其期滿日期當日會已有效2年或以上)該人在緊接尋求將註冊續期的申請的日期前的1年內,已修讀和完成管理局所指明的適用於該人的註冊的發展課程, 否則註冊主任不得將該人的註冊續期。

(9) 管理局須於憲報刊登公告,公布該局為第(8)(b)款的目的而指明發展課程。

(10) 在本條中— “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a) 指註冊日期;
(b) 就按照第(7)(a)款提出的將註冊續期的申請而言,指該項註冊如沒有續期便會期滿的日期;
(c) 就按照第(7)(b)款提出的將註冊續期的申請而言,指—
(i) 該項註冊如沒有續期便會期滿的日期;或
(ii) 註冊續期的日期, 兩者中以較遲者為準;或
(d) 就按照第(7)(c)款提出的將註冊續期的申請而言,指註冊續期的日期;

“註冊”(registration) 作為名詞,指根據本條例註冊為—
(a)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
(b)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半熟練技工;或
(c) 註冊普通工人,
而“註冊”(registered) 作為形容詞亦須據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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