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人註冊】部分工種註冊工人指明訓練課程(續期)公佈 |
|
|
|
|
條例詳列... 上文提到的第44(8)(b)、第44(9)及第44(10)條******************************************************* (8) 除非註冊主任信納— (a) 某人符合第40及42(4)及(5)條所列的適用的註冊規定;及 (9) 管理局須於憲報刊登公告,公布該局為第(8)(b)款的目的而指明發展課程。 (10) 在本條中— “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a) 指註冊日期; (b) 就按照第(7)(a)款提出的將註冊續期的申請而言,指該項註冊如沒有續期便會期滿的日期; (c) 就按照第(7)(b)款提出的將註冊續期的申請而言,指— (d) 就按照第(7)(c)款提出的將註冊續期的申請而言,指註冊續期的日期;(i) 該項註冊如沒有續期便會期滿的日期;或 “註冊”(registration) 作為名詞,指根據本條例註冊為— (a)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熟練技工; (b) 某指定工種的註冊半熟練技工;或 (c) 註冊普通工人, 而“註冊”(registered) 作為形容詞亦須據此解釋。 |
| < 前一個 | 下一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