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及相關附屬法例意見書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和香港機電業工會聯合會(我們)向來關注香港機電業從業員的權益及行業情況。得悉政府於五月二十六日就建議修訂《消防條例》(第95章) 及相關附屬法例進行公眾諮詢,以強化公眾安全、提升規管的一致性和執法效能,以及加強問責,特此來函提出建議及意見。

  是次修訂涉及不同持份者與專業層面,我們樂見公眾諮詢文件中提出多項特殊豁免情況及過渡安排,這充分顯示政府對改善香港消防質素的決心與透徹思考,我們亦感受到政府在早前簡介會中真誠聆聽業界意見的態度。為使政策能更順利「著地」並減低推行阻力,我們就以下實務範疇提出細化建議。

  關於第一支柱中「禁止干擾消防裝置」的新增罪行,我們理解其旨在防止因不當關閉系統而癱瘓大廈保護。然而,基於消防裝置的運作往往與大廈電力供應緊密相連,不少電業從業員表達了實務上的憂慮。工友在進行法定的定期電力系統檢查(WR2)期間,若不慎間接影響了消防裝置的運作,如發電機和緊急照明裝置,擔心會被視為「罔顧後果地干擾」而誤墜法網。我們懇請政府在條文中體現對這類跨行業工程實務的了解,例如在執法指引中加入「合理辯解」的考量,以避免電工因畏懼法律風險而延誤必要的電力安全檢查。

  在第三支柱「革新消防裝置承辦商註冊制度」方面,政府建議提升第二級承辦商合資格人士(QP)的學歷要求至學士學位,並引入「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制度。我們認同這有助於保證消防工程質素,但同時高度關注行業人手是否足以應對未來的法定需求。根據消防處資料,截至 2025 年 12 月,本港第 1、2 級消防承辦商約有 600 間;然而,截至 2026 年 5 月 19 日,自願註冊技術員的人數僅為 559 名。這意味著若每項指明工序均須由註冊技術人員監督,現有人手或者難以應付全港每日龐大的工程量。雖然過渡安排提供了三年的緩衝期,但從長遠發展來看,我們建議政府應大幅加強宣傳與培訓力度。考慮到現時持有「消防大工」資格的人員約有 2,000 名,政府應投入更多資源協助這批工友符合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的要求,確保人手供應無虞。

  就註冊消防裝置技術人員申請須具備「五年相關經驗」的條件,我們建議政府在認證方式上提供更多彈性。參考電氣行業的經驗,不少工友因從事散工或僱主不願簽發證明而面臨註冊困難。為了不重蹈覆轍並防止人才流失,期望政府可考慮接受強積金供款紀錄、工會認證或承辦商聯署等多樣化的證明方式,或考慮於條文列明承辦商須為工友提供真實的工作證明,讓具備真實經驗的工友不因行政障礙而被拒於門外。

  此外,針對註冊技術人員與合資格人士每五年須完成 30 小時持續專業進修的要求,我們認為這是提升行業專業性的良好舉措。為減輕單一培訓機構的壓力,我們建議政府邀請業界不同持份者,如商會、工會及學術團體共同分擔提供課程的責任。這不僅能提高持續專業進修課程的可得性,更能讓從業員從管理、法規及新技術等多元角度吸收業界知識。

  我們期望相關條例能早日通過實施,保障各持分者應有權益;同時,考慮到消防工程行業具備善變與技術日新月異的特性,建議政府在法例條文內預留適度的空間,以便日後能根據實務需求進行微調。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機電行業委員會、香港機電業工會聯合會 謹啟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